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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等将决定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发布日期:[08-06-25] 点击次数:[]

    国务院法制办16日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当互相配合,在调查核实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和实际收入后,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送审稿规定,流动人口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送审稿还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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