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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免费获得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发布日期:[08-06-25] 点击次数:[]
国务院法制办16日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明确提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可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对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享受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奖励与优待;(二)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以及避孕药具;(三)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规定享受休假;(五)晚婚晚育的,可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等奖励;(六)享受现居住地其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优待。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中,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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