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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07-04-09] 点击次数:[]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两办批转的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措施,优先落实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通过农村的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生殖健康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农户等,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的条件,提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以此带动更多的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幸福家庭行动”工作内容

开展“幸福家庭行动”的重点,是做好小康工程进农户、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婚育新风进农户、生殖保健服务进农户、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农户的“五进户”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是:

1、积极开展小康工程进农户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发展。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充分整合利用政策、项目、资金等资源,采取项目优先、政策优惠、科技扶持、小额贷款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实现优先发展。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掌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数量、收入水平、生活状况,协助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分年度帮扶规划,切实做到规划到村,帮扶措施到户。扶贫开发部门要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河南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3—2010年)》精神,在中央和省、市有关扶贫政策规定许可范围内,优先扶持贫困村中的计划生育贫困户,提高他们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能力。

 2、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宽裕。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06〕32号),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励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再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及时、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助。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学业成绩实行奖励的通知》(洛人口〔2006〕18号),当年参加中招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在其原有的中招学业成绩基础上奖励10分;当年参加中招的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在其原有的中招学业成绩基础上奖励5分。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双女绝育户给予参合费补贴。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给予不少于50元的奖励。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3、婚育新风进农户,促进农村文明建设。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关注未来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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