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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08-06-25] 点击次数:[]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的意见

2007914日)

 

为全面提高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 20062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 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 2007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1 、农村人口问题是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省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增长特别是农村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较大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面对新的人口发展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我省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农村人口70%,农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仍然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着力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已成为突破自然资源约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2 、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当前,我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富余劳动力数量庞大,转移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带来新的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3 、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性任务和重要前提。目前,我省大部分老年人口、少儿人口、学龄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育龄妇女、青年文盲集中在农村,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日益突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4 、稳定低生育水平。 严格执行农村现行生育政策, 增强人口控制能力,提高政策生育水平。 建立规范的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审批责任制,整顿二孩生育秩序。加强 孕前型管理,完善以查环查孕查病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检查制度,每年 3月和 9月重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保持在 90%以上。建立健全人口预警制度,省、市、县定期发布人口形势预警,省、市每半年、县级每季度发布 1次人口出生预警,规范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5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县、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卫生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育龄群众对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的知晓率达到 80%以上。 在传染病、地方病高发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免费婚检、孕前筛查、营养素补充。 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要在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政策内二孩生育对象孕前优生筛查接受率。为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优生检测和 安全接生。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6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建立健全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 1次联席会议,开展 1次联合督查,整治 B超市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终止妊娠药品器械等医药市场 健全对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设备、药物、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 B超使用准入制度。开展孕产期全程服务,加强出生人口统计工作。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

7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构建流入地与流出地互动互补的“一盘棋”格局。流出地要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办证率达到 90%以上。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 将流动人口纳入 流入地 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投入标准,纳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 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流动人口接受规范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率达到 90%以上。利用和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优势,开展“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家庭及留守家庭的计划生育随访和服务工作。

三、完善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8 、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周岁以后,按人年均不低于 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降低享受奖励扶助金对象的年龄。严格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发放奖励扶助金。

9 、认真落实奖励优先优惠政策。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放不低于 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提高奖励费标准。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给予 2000元以上奖励。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实施绝育手术的夫妻给予奖励。农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待遇;在进行特殊生活补助、灾民补助、医疗救助及社会互助帮扶等扶贫济困中,适当提高对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救助额度或比例;在农民工培训、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规划中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对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 10分。有条件的地方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可给予一定奖励。

10 、积极构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奖励、集体补助、个人交费,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对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集体补助或财政补贴额度或比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优先入住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建立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养老机构。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地开展对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养老保障项目。

11 、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救助力度。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救助制度,制定救助办法,对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年满 45周岁后不再生育的, 由政府 发放救助金, 保障其基本的生产、生活、就学、医疗条件,救助率达到 90%以上。

四、加强农村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12 、加大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按照国家关于形象标识化、服务规范化、工作制度化、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改善服务设施,配齐诊疗设备,提高装备水准,满足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改造、扩建一批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到“十一五”末, 80% 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达到国家“四优一满意”标准。 加快推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室规范化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服务用房和相关设备,改善服务条件和就诊环境。

13 、加强县、乡、村人口学校和人口文化大院建设。县、乡、村人口学校电教设施齐全,教学内容规范,服务制度健全,管理资料完备。 加强人口文化大院建设,挖掘整合公共文化资源,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人口文化活动。 制定县、乡、村宣传教育工作标准,规范宣传内容,发挥教育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实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百千万”工程。

14 、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群众组织。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政务公开,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群众满意度达到 85%以上。积极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活动。

五、创新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载体

15 、深入开展以 “五进农户”为主要内容的 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 大力推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进农户,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发展;大力推动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宽裕;大力推动婚育新风进农户,促进农村乡风文明;大力推动生殖健康进农户,促进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大力推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农户,促进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

16 、积极实施以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水平为根本目标的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实施新农村、新家庭示范工程,每年确定 1000个村,建设 10000个示范户,培育一批“富裕文明、身心健康、优生优育、权益保障、民主和谐”的新家庭。

17 、广泛开展以“五关怀”为主要内容的 “生育关怀行动”。以紧急救助、经济帮扶、亲情牵手、志愿者服务、走访慰问、项目救助等方式,关怀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落实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18 、按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构建齐抓共管的责任保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加强对计划生育后进村、薄弱村的监控管理,制定生育监测规范管理办法,建立计划生育举报制度。 加强对农村地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发挥党员干部计划生育带头作用。

19 、按照规定标准,落实经费投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落实到位。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 2010年末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达到 30元。各级财政每年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增的事业费投入,主要用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层基础工作。 县、乡两级把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范围。在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按人均不低于 1元的标准,用于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均衡拨付到位。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按规定的范围合理支出,提高使用效益。

20 、按照职业分类的要求,建设精干高效的队伍。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编制,配备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 完善职业分类、岗位标准、职业培训、职业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和考核评估等六个体系,建立人员准入、干部选拔任用、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员退出和干部监督等六个机制 ,“十一五”末技术服务机构中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要达到 80%以上,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乡级技术服务人员要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加强 村级管理员队伍正规化建设, 按照年轻化、女性化、知识化要求公开选聘村计划生育管理员, 县级财政保障其待遇落实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塑造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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