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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07-11-2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和承办补助支付业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政府组织领导,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承办补助支付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市、县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机制运行。本着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及政府资助的原则筹集资金,量入为出,便民利民。

第三条 此规定适用于我市伊川、汝阳、孟津、洛宁、栾川等2007年新增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 新安、偃师、宜阳、嵩县等四县(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按原运行机制、模式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机构由组织领导机构、承办补助支付业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为我市及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机构,分别负责全市及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坚持自愿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民参合资金,协调相关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并确保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时汇入各相关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基金专户。

第六条  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及所属有关县(城东、城西、吉利)支公司为承办补助支付业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严格履行与市政府签订的《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支付业务委托承办协议》,协助各相关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发动,承担相关县区农民参合的注册登记、信息审核、录入和制证工作;

(二)在市及委托承办补助支付业务的县(市、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服务站(以下分别简称补助服务中心、补助服务站),具体承担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审核补助报销和定点医疗机构直补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和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范围》(以下简称《补助报销范围》)及《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和内部制定的工作程序、流程,审核办理补助支付业务,并按要求对补助情况进行公示;

(三)在试点县(市、区)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流转金)专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专用台账和补助报销凭证档案。主动接受市及委托承办补助支付业务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其承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交检查资料;

(四)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发现有透支风险或基金沉淀较多时,应分别及时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五)负责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流转金)的管理;负责新农合专管员的招聘、培训及管理、工资及有关费用;

(六)每月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

(七)按要求建立直补预备金制度并认真执行;

(八)按要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各有关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交信息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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