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
“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
14
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0
元以上
”
。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落实,确保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时发放、落实到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夫妻双方自愿领取《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0
元以上。
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对农业户口一方发给不少于
5
元的奖励费(非农业户口另发)。
农业户口离婚或丧偶的,对抚养子女一方发给不少于
10
元的奖励费。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法规要求的奖励政策专项资金,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应作为专项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经济基础好的地方也可由县、乡两级承担,县级投入比例要在
50%
以上。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设立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财政专户
”
(以下简称
“
财政专户
”
)或专帐,各级投入的奖励费必须全部纳入
“
财政专户
”
或专帐管理。
第六条
县人口计生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委托发放金融机构,与代发机构签订奖励资金委托服务协议。
第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费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并向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提供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费发放对象免费输个人储蓄帐户,个人储蓄帐户应实行一级代码设置。
乡计生办负责将办理好的个人储蓄帐户(存折)发放到户。
乡、村不得以任何理由集中存放奖励对象个人存折。
第九条
各乡(镇)计生办,应及时将新增对象名单、退回《光荣证》对象名单报送至县人口计生委,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进行核实汇总,向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提供变更后的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一年发放两次,分别在
5
月和
9
月份。县、乡级奖励费资金要及时足额从县、乡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县
“
财政专户
”
或专帐,由委托发放机构足额拨付到每个对象的个人储蓄帐户上。
代发金融机构发放完毕后,应打印奖励费发放对帐单,交县人口计生委存档。
第十一条
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收回《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乡计生办负责追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填写《河南省取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退回奖励费登记表》,并上报县人口计生委。
第十二条
县、乡要对奖励费发放对象个案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录入工作要及时准确,县人口计生委按要求将
“
优先优惠政策信息库
”
自动生成的统计表上报省辖市人口计生委,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对各县报表进行汇总、分析,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三条
加强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各发放情况的考核,县级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落实情况要纳入各级人口计生委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资金不能足额拨付到位或上报数字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口计生委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克扣、截留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