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发放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违法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
夫妻均系本省户籍,经双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居住在本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五条
《光荣证》丢失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户籍地变化的,凭原发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国企申请补发《光荣证》。
第六条
夫妻双方申请领取《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申请从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
3日。无异议者,申请人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光荣证》无效,持证人应将《光荣证》缴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依法收养残疾儿童、孤儿的除外);
(四)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
2个或
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叛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
(五)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自始无效。
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通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停止其独生子女父母待遇;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九条
对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行政村负责上报名单,发证机关填写《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对已收缴《光荣证》的,名单张榜公布
3日,乡、村计生工作人员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档卡
“备注
”栏内注明《光荣证》收回日期,并及时变更乡级
“优先优惠政策信息库
”户资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光荣证》发放、变更等情况建档立卡、统计上报,发放《光荣证》名单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
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辖区《光荣证》发放、管理情况,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光荣证》证件编号由各地自行规定;证件发放夫妻双方合持一证,特殊情况独生子女父母要求各持一证的,可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
《光荣证》全省统一样式,定点负责制,免费发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凡农业人口此前持有效《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在
2006年
3月底前统一换发完毕。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规范》(予计生政字〔
2001〕
16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废止。
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式样
2
、《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式样
附件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式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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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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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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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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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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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住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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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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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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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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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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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住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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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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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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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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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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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我自愿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要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违反承诺,愿退出已享受
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申请人: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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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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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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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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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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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办
事处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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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计生办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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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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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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