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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政
〔
2007
〕
147
号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的生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家、省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以下简称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持有《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有过生育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
(四)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含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后现无子女。
(五)
193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
45
周岁。
第三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采用现金发放形式,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20
元。
第四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
县两级政府财政按
5
:
5
负担,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补助资
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资格确认和退出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生活补助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应当在每年的
1
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3
张。
2.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
1
)现存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对象本人及配偶中,女方年满
49
周岁以上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现存子女为收养子女的,同时提供《收养证》。
(
2
)子女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村级初审和公示。
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本年度申请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对象和上年度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逐户上门进行核实;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对象,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表》;经评议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
5
天;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专人再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填写《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审批表》或《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退出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2
月
28
日前报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申请材料应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级复核。
乡镇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人员对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对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由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审批表》或《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退出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于当年
3
月
31
日前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县级确认并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要在对象本人及配偶所在村、组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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