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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08-06-27]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发放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违法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   夫妻均系本省户籍,经双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居住在本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五条   《光荣证》丢失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户籍地变化的,凭原发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国企申请补发《光荣证》。

第六条   夫妻双方申请领取《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申请从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 3日。无异议者,申请人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光荣证》无效,持证人应将《光荣证》缴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依法收养残疾儿童、孤儿的除外);

(四)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 2个或 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叛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

(五)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自始无效。

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通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停止其独生子女父母待遇;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九条   对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行政村负责上报名单,发证机关填写《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对已收缴《光荣证》的,名单张榜公布 3日,乡、村计生工作人员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档卡 备注 栏内注明《光荣证》收回日期,并及时变更乡级 优先优惠政策信息库 户资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光荣证》发放、变更等情况建档立卡、统计上报,发放《光荣证》名单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

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辖区《光荣证》发放、管理情况,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光荣证》证件编号由各地自行规定;证件发放夫妻双方合持一证,特殊情况独生子女父母要求各持一证的,可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   《光荣证》全省统一样式,定点负责制,免费发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凡农业人口此前持有效《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在 20063月底前统一换发完毕。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规范》(予计生政字〔 200116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废止。

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式样

     2 、《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式样


附件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式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地

 

 

 

 

 

 

性别

 

出生时间

   

申请人承诺:我自愿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要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违反承诺,愿退出已享受 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申请人:男                 

女方

单位

意见

 

 

   

(公章)

男方

单位

意见

 

 

     

(公章)

乡办

事处

审核

意见

 

经办人签名:

       

乡计生办盖章

光荣证编号

 

发证日期

 

9 7 3 1 2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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