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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对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中招实行加分奖励的通知
发布日期:[07-04-26]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教育局:

为了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切实感受到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鼓励农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动全市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豫发20077号、洛发200712号文件精神,经市教育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决定,我市从2007年起,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学业成绩实行奖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政策标准

当年参加中招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在其原有的中招学业成绩基础上奖励10分。

二、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市辖区;

(二)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继续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奖励对象就读范围

(一)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嵩县、栾川县、汝阳县、吉利区十个县(市、区)奖励对象只限定在本县(市、区)区域内高中(含省示范性高中)就读时享受奖励政策;

(二)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廛河区、洛龙区、高新区六区奖励对象在下列指定学校就读时享受奖励政策:

涧西区、高新区: 2中、9中、15中、22中、49中、河洛中学;

西工区: 19中、34中、40中、外国语学校、师院附中;

老城区、廛河区:1中、4中、7中、24中、46中、回民中学;

洛龙区:8中、12中、14中、42中、47中、师院附中。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于每年415日至430日到所属乡(镇、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并填写《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学业成绩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申报时需持下列证件:

1、独生子女家庭持下列证件(原件):

1)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独生子女母亲《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持下列证件(原件):

1)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证》或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绝育证明(因身体原因不适宜采取绝育手术的,出具男女双方禁忌证明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对象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有照片)。于每年515日前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核。

(三)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学业成绩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相关栏目签字盖章。于52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名单打印成册,以文件形式报同级教育部门(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廛河区、洛龙区、高新区六区以区为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市中招办),同时报送《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学业成绩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教育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在《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学业成绩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字盖章,教育部门保留一份,人口计生部门保留一份,另外一份由人口计生部门发给奖励对象本人。

(五)奖励对象本人报考时将《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学业成绩奖励审批表》连同报考档案材料交给报名学校。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学业成绩奖励审批表》复印件发至奖励对象所在乡(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五、奖励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农村和中学(初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奖励学业成绩的政策和申报程序,在全社会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舆论氛围,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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