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留言簿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服务 >> 服务指南 >> 正文
文章内容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哪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发布日期:[08-02-18] 点击次数:[]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返回上一页
热点浏览
政策咨询:0379-63330455
点击进入在线咨询→
CopyRight 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电话:(0379)63335505 传真:(0379)63335505 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市政府大楼
邮编:471000 豫ICP备06017050号 网站支持维护:企盟科技 总浏览量: